男子闪婚闪离后起诉要回100万彩礼 共同生活时间成关键因素
男青年吴某与女青年李某于2023年5月开始恋爱,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,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。恋爱期间,双方互赠了价值几十万元的衣物和奢侈品,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。2024年春节期间,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分居。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吴某同意离婚,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。
法院审理认为,吴某给付的100余万元礼金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范畴,而双方互赠的衣物和奢侈品则被视为日常消费支出,不属于彩礼。考虑到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且未孕育子女,加之部分彩礼已被消费,法院判决李某需返还大部分彩礼。
法官进一步解释,通常情况下,如果夫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,离婚时彩礼不予返还。然而,在本案中,尽管双方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,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,因此酌情决定返还大部分彩礼,以平衡双方利益。男子闪婚闪离后起诉要回100万彩礼 共同生活时间成关键因素